专注于对外贸与海关领域的海关律师团队。重点提供进出口合规控制和风险防范、海关审价和归类等纳税争议解决、海关稽查和走私罪刑事辩护、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法律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13940273965
海关案例
海关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案例 > 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 复议与救济 行政处罚与犯罪 加工贸易管理 商品检验 通关与关税 外贸管理 外贸与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热搜关键词: 海关律师

中国民用航空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

来源:海关律师阅读:2747+

中国民用航空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6

【发布日期】202047

【实施日期】202048

【法律类别】国境卫生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为减少疫情跨境传播,从附件所列国家已购买回国机票的中国籍旅客需要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2048日起,已购票旅客在登机前需要提前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逐日填报个人资料、健康状况、近期出行情况等信息。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填报。

  二、202048日至4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乘坐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应于48日起连续逐日填报。过渡期后乘坐航班的,应于登机前第14天起连续逐日填报。

  三、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将无法登机。旅客填报虚假信息,将导致行程受阻,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海关总署

    202047

附件:意大利、美国、西班牙、德国、伊朗、法国、韩国、瑞士、英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挪威、葡萄牙、瑞典、澳大利亚、巴西、土耳其、马来西亚、丹麦、加拿大、以色列、捷克、爱尔兰、菲律宾、泰国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24小时电话
13940273965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