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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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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低硫的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海关商品编码2710192210)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配额证明文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选择无纸化作业方式的,申领通关方式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办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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