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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

来源:海关律师阅读:2736+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7日

【法律类别】自贸协定与原产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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