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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878+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一道驾驶一艘三无木船偷运冻品入境。当日23时许,二人驾船到一艘吊机船处装运用白色纺织袋包裹的冻品共计12袋,在装运完毕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驾驶该三无木船返航。当日3时许,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船上所装货物为来自疫区的冻鸡爪,净重16.4吨。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一道驾驶一艘三无木船偷运冻品入境。当日23时许,二人驾船到一艘吊机船处装运用白色纺织袋包裹的冻品共计12袋,在装运完毕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驾驶该三无木船返航。当日3时许,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船上所装货物为来自疫区的冻鸡爪,净重16.4吨。

办案经历:

介入案件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梁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行为没有异议,承认其确实驾驶木船接货。辩护人在阅卷后可以确定梁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走私货物的来源并非梁某某所联系,梁某某仅仅是在案发前几天知晓陈某某想要自己帮忙开船接货,也未约定事后获利,且梁某某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以上观点,应对梁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梁某某案发当日已被实际羁押,剩余执行刑期仅为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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