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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807+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指控:金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以集装箱夹藏的方式自韩国向中国走私进口韩国食品、服装等,并安排李某联系国际货运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业务、负责进口商品的理货、发货、支付通关费用等;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受传递箱单、发票、国内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等用于申报进口。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金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以集装箱夹藏的方式自韩国向中国走私进口韩国食品、服装等,并安排李某联系国际货运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业务、负责进口商品的理货、发货、支付通关费用等;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受传递箱单、发票、国内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等用于申报进口。2018年9月申报进口的两个集装箱货物被海关当场查扣,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42735.57元;另有两个集装箱运抵港口,尚未申报被依法查扣,涉嫌偷逃应缴税款1926814.81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在进入案件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李某,在会见之后结合卷宗材料对案情进行分析。李某为韩国公司在国内办事处的负责人,所有进口货物都是韩国公司在韩国揽的货,报关用的箱单、发票也是韩国公司发给陈某某,他们这边只负责通关、发货。能够判断出在走私活动中,李某的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属于从犯,且两箱尚未报关的货物属于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同时,李某系经传唤主动到案,是自首,李某自己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万。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为李某进行罪轻辩护并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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