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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徐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799+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指控:XX公司在进口医疗设备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洪某、副总经理高某、员工徐某某明知是翻新的医疗设备,借用香港公司名义,从美国UIT等公司购买彩色超声诊断仪6台,并采用伪造原厂标签、高报价格等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上述彩色超声诊断仪经鉴定均为翻新机器,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XX公司在进口医疗设备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洪某、副总经理高某、员工徐某某明知是翻新的医疗设备,借用香港公司名义,从美国UIT等公司购买彩色超声诊断仪6台,并采用伪造原厂标签、高报价格等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上述彩色超声诊断仪经鉴定均为翻新机器,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

办案经历:

本案当事人徐某某为被告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财务和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工作。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了解到当事人徐某某在走私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在公司地位中的地位低,为其向侦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察机关经审查后同意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仅是依照公司领导要求进行工作,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恶性,且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很小,属于从犯地位,也并未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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