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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773+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公司在进口冻海产品过程中,为降低采购成本,经被告人丁某某、弭某某共同商议,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边民,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冻海产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申报进口,后在国内销售,共走私进口444柜冻海产品。经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87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公司在进口冻海产品过程中,为降低采购成本,经被告人丁某某、弭某某共同商议,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边民,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冻海产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申报进口,后在国内销售,共走私进口444柜冻海产品。经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870余万元。

办案经历:

被告人丁某某在会见时对自己走私冷冻海鲜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没有异议。辩护人在会见后进行了阅卷工作,因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如何有效的进行罪轻辩护成为了难点。辩护人综合全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从境外返回,认罪态度极好;2.丁某某在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丁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4.丁某某认罪认罚,可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与一般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来比较,已经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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