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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775+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起诉指控,XX国贸公司在向外商进口高档服饰、皮具、鞋等货物的过程中,公司产品部经理陈某决定并指使外贸部经理夏某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XX国贸公司在向外商进口高档服饰、皮具、鞋等货物的过程中,公司产品部经理陈某决定并指使外贸部经理夏某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仔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陈某,综合卷宗与陈某本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存在几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因此在法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告单位瞒报运保费的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极小,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不具有危险性;被告单位已经缴纳暂扣款与罚金,国家税收损失已被弥补,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辩护人上述观点经合议庭考虑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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