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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801+
内筒摘要:XX国贸公司在向外商进口高档服饰、皮具、鞋等货物的过程中,公司产品部经理陈某某决定并指使外贸部经理夏某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43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案情简介:
XX国贸公司在向外商进口高档服饰、皮具、鞋等货物的过程中,公司产品部经理陈某某决定并指使外贸部经理夏某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43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办案经历:
本案为单位犯罪,通过取证调查,陈某某负责单位货物的采购、进口等业务,其本人也供述公司与产品有关的工作,包括采购、物流、配货、售后等都由其负责,公诉机关因此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陈某某,认为在本案中,陈某某虽然作为主要负责人,但在公司瞒报运保费这一犯罪事实中起到的作用较小,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陈某某在海关的一般调查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应当认定自首。最后,被告单位已经向侦察机关缴纳暂扣款102万元,此情节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辩护人以上的辩护观点均在庭审时当庭发表,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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