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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02来源:沈阳海关律师阅读:2526+
内筒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作为X船船长,招募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船员,驾驶船舶在我国领海外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成品油。在过驳成品油的过程中,被海警支队查获,并当场抓获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经检测、计量,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经计核,被告人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9万余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作为X船船长,招募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船员,驾驶船舶在我国领海外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成品油。在过驳成品油的过程中,被海警支队查获,并当场抓获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经检测、计量,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经计核,被告人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9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与张某某的交流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能够阅卷后,辩护人在阅卷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本案基本案情清楚,且张某某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指控的行为。因此辩护人着重对量刑部分进行辩护。辩护人对以下几点进行了分析:1..对走私油品重量的检测是否正确;2.涉税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3.张某某是否构成自首;4.张某某具有哪些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结果:

通过庭审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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