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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 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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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发上线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以下简称“出境加工账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二、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三、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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