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对外贸与海关领域的海关律师团队。重点提供进出口合规控制和风险防范、海关审价和归类等纳税争议解决、海关稽查和走私罪刑事辩护、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法律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13940273965
海关案例
海关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案例 > 通关与关税
动植物检疫 复议与救济 行政处罚与犯罪 加工贸易管理 商品检验 通关与关税 外贸管理 外贸与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热搜关键词: 海关律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来源:海关律师阅读:733+

【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24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财关税〔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1231日前(含12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修改为“在20201231日前(含1231日)”。

  二、将“自2020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71日起”修改为“自202111日起”。

  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24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24小时电话
13940273965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